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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8664.3-2020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3部分:开放程度评价

时间:2023-09-20 09:38:53 点击次数:0
 

办理一份检测报告需要通过寄样至实验室或安排检测人员到现场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后得到结果数据,报告真实有效。《GB/T 38664.3-2020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3部分:开放程度评价》中规定了相关产品的检测项目、方法及相关数值标准,如果您有产品需要依据《GB/T 38664.3-2020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3部分:开放程度评价》标准进行检测,百检网可以为您安排工程师对接一对一进行沟通确认具体检测方案。

GB/T 38664.3-2020.Information technology-Big data-Government data opening and sharing-Part 3:Open degree evaluation.

1范围

GB/T 38664的本部分规定了政务数据开放程度评价原则、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等。

GB/T 38664.3适用于对政务数据开放程度进行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8664.1-2020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 数据开放共享入第1]部分:总则

3术语和定义

GB/T 38664.1-202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评价原则

4.1系统性

围绕数据价值,综合考虑各要素作用于数据开放所产生的系统效应,整体评价数据开放程度,全面评价公共数据开放必须具备的条件要求和提升开放水平的要素,同时保证评价过程安全可控。

4.2针对性

综合考虑数据应用场景,突出数据开放要求的核心,根据应用场景和对象特点,科学选取内容和指标,进行有针对性的评价,保证评价结果符合实际,促进工作优化,相关指标可基于将来实际情况可动态调整。

4.3实效性

从开放数据的目标和意义出发,综合考虑开放数据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和行为,主要评价各部门各地方通过有效利用开放数据在提升政务治理能力、改善公共服务水平、支撑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促进社会创业创新等方面取得的实际成效。

4.4可 操作性

评价内容和指标选取应客观、细化、量化并且符合评价对象的运行实际,评价方法要求尽可能适用定量评价法,评价过程可记录,以保证评价过程可操作、可计算,评价结果可追溯。

《GB/T 38664.3-2020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3部分:开放程度评价》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如果您有相关需求请致电百检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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